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部分条款决定》的通知
(宿政发〔2010〕1号 2010年2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10日召开的市政府三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切实强化领导之间分工合作和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建立健全科学明晰的责任体系,从制度上防止自行其是、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章提高工作效能”的“五十九”条:“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文件、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将“第十一章提高工作效能”的“五十九”条改为“六十”条。
三、将“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的“六十”条改为“六十一”条,修改为:“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积极工作,提高效率,维护大局,严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四、将“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的“六十一”条改为“六十二”条,修改为:“在市政府制定政策或作出决定前,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表意见,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一旦市政府作出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必止,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有利上前、无利退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的“六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分工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领导之间的分工合作和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工作及各自分工领域内的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访事项等负主要责任,有关领导同志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遇到问题及时出面协调。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处理问题时,如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因本部门有不同意见而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市政府,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反映问题或要求明确事项时,必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把矛盾问题简单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