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实行倒查,依法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层层问责,层层追究。
15.加强责任倒查核实。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属超限超载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安监部门倒追有关部门的责任。初步核实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以便追究责任。
16.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按照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底。责任倒查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17.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各地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尤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使各地、各相关部门在相互比较中发现差距、找出不足、自我加压,真正形成上下联动、各方负责、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四、整治体系和工作要求
18.健全组织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政府作为本地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治超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安监局、法制办、纠风办和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
19.加强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保障相关治超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交通部门要安排治超专项经费,保障治超站点建设、装备配置、专项整治需要。同时,要加强对罚款及其票据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到公正廉洁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