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7号 2010年1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管重处、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以保障道路畅通、维护交通安全、规范运营秩序为目的,以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为原则,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保护公路桥梁设施安全,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势头,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整治目标:经过一年的集中整治,全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明显减少,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控制在6%以下;基本杜绝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行驶;私自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及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整治重点和执行标准
3.违反《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车辆,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米以上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