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0〕207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根据农业部《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农办牧〔2010〕20号)精神,为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组织开展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5、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