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启动试点。全省兽药GSP试点工作实施时间为2010年5-12月。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每县选择2家以上(含2家)规模较大、经营条件较好、质量管理工作较为扎实的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试点,并在省局的监督指导下,于12月底前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兽药经营企业数量少的边远山区县和牧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县选择不少于1家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试点。自2010年3月1日起,各地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
(四)全面推行实施。2011年,各地要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推行中,要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的方式,逐批对原来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验收,对整改后具备条件的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各地要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建设工作,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换发证工作。对达不到兽药GSP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依法全部予以取缔。
四、及时总结上报兽药GSP工作情况
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推进实施兽药GSP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也会面临较大的压力和阻力。因此,各地要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同时,要及时将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和信息,按照以下要求,上报省局。
(一)报送实施方案。各市(州)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兽药GSP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报省局。
(二)报送兽药GSP检查员名录。各市(州)要在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辖区已经确定了的兽药GSP检查员名单报省局。此后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兽药GSP检查员名单报省局备案。
(三)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各市州要在2010年7月30前,将兽药GSP试点经营企业名单报省局,2010年12月30日前将兽药GSP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局。
(四)报送实施工作情况。各市州要分别在2010年11月30日前,2011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的兽药GSP实施工作情况报省局。2012年2月28日前,将兽药GSP实施工作总结和通过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经营企业名单报省局。此后,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兽药GSP企业名单报省局备案。
(五)报送清理整顿情况。各市州要在2010年5月10日前将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情况报省局;2012年3月20日前,将“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和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数量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