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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饲料产品免税政策是党和国家扶持饲料行业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收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将饲料产品免税政策传达好、执行好,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饲料产品免税工作顺利进行。各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程序、严格遵守检验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未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各饲料企业应如实进行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骗得免税的,我办将商请相关税务机关取缔其免税资格并在全省饲料行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略)
  3.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
  4.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附件3:
  
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负责人:

  生产许可证号:

  审查合格证明号:

  产品品种范围:

  生产能力: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附件4:
  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
检测的免税产品目录
序号产品名称所属免税范围产品批准文号
    
    
    
    
    
免税产品目录
序号产品名称所属免税范围产品批准文号
    
    
    
    
    
    
    
    
    
    
    
    
    
    
    
注:1.所属免税范围为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单一大宗饲料。  2.表中复合预混料需填写产品批准文号。  3.免税产品以本登记表所填产品为准,本登记表中未登记的饲料产品将不享受免税政策,请企业填写要清楚、详尽。  4.此表为样表,请各企业填写时按照此表用A4纸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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