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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3.驻苏专职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资格证书及在本市分支机构缴纳的有效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驻苏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上年度在苏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施工合同、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文件、产值情况及纳税凭证等);
  6.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交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年度手册》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年度手册》。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资料后,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核发《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或换发《手册》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三条 《手册》遗失,企业应当自遗失起15日内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手册》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起5日内先登录苏州建设网“信用手册申报系统”中申请变更内容,经原发证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承揽建设工程时,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年度手册》或者资质核验手续、《外来建筑业企业进苏登记通知书》进行查验;直接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查验。
  《手册》记载内容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队伍管理、执业人员管理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收回《手册》:
  1.不符合申领条件的;
  2.申领《手册》所提供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3.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4.逾期不报的。

  附件一: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信用手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二: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信用手册施工产值标准

  附件一:
  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信用手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企业资质等级

技术负责人

技经管理人员

建造师

总数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特级、一级

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具备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

不少于30人

不少于8人

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二级

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具备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

不少于15人

不少于5人

二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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