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制定《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苏文产办规字〔2010〕第3号)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苏州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参照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我市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文化企业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苏州市行政辖区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主营业务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三)申请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均需达到一定规模:
1.文化创作研发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
2.文化中介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