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重大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司[2005]161号)
局机关各处室、大连山劳教所、市属公证处:
现将《南京市司法局重大决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南京市司法局重大决策工作规定
为了促进我局各项重大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按照《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和《
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工作事项:
1、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对司法行政工作所作的具体指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2、研究落实局党组对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及有关干部任免、调动、考核等有关事项;
3、讨论决定全市系统重大的奖惩事项;
4、听取有关处室、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关于日常或专项工作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相关问题;
5、讨论我局提请市政府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讨论、审定以局名义上报市政府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审定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重要业务文件;讨论通过本局各项重要制度和工作纪律;
6、决定本局年度财务预算、重大的财务开支和物资设备购置调配等事项;
7、局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1、司法行政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审批事项;
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业证,对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数额的行政处罚;
3、重大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