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级专利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组织申请专利,对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徐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徐州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简要说明(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十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奖励金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1、《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徐州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可参照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徐州市科技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专项资金资助实际发生金额拨款。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部门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