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林养护设施按照每10亩经济林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果品仓库(含冷库)按照每10亩经济林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经济林面积10亩以下的不再单独设置养护设施。经济林的防火设施和动植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设施,其占地面积可参照上述林地管护设施的要求执行。
重要湿地参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设置管护和监测设施。以上管护设施用地均含已有的管护设施用地。
3、林地管护设施综合设置时,单体建筑占地规模不得大于300平方米;管护设施中除防火瞭望塔外,建筑高度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应大于8米)。
4、林地管护设施具体设置及分布,应当按照林地具体布局情况、设施的需求情况,在不突破上述3款内容规定指标的前提下进行统筹考虑。
三、林地管护设施申请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1、设施管理的主体
在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林地上建造的林地管护设施,其管理主体为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非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林地上建造的林地管护设施,其管理主体为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2、新建设施的审核和备案
在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林地上建造林地管护设施的,申请单位负责编制林地管护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其中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用地范围、面积、林地管护设施现状情况、建筑占地指标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及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等资料。
对于用地单位申请建造临时性林地管护设施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不超过两年的,采用备案制。建设行为应经区(县)林业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对于用地单位申请建造永久性林地管护设施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采用审批制。用地单位应当向区(县)林业部门提出使用、占用林地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农转用申请。
在非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林地上建造林地管护设施的,其审核报批程序依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3、已建设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