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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企业自动申请退出的;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的;

  3、擅自处理或非法销售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的;

  4、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重新流入非法渠道和社会的;

  5、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对服务点擅自处理、非法销售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的范围是指家庭或个人留存的药品。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处理,按现行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用药服务点申请表
  2、药品回收清单

  附件1:
  编号:
  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设置申请表

  拟办服务点企业名称(公章):
  提交人:
  联系电话: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设置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号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年度

 

   年度

 

拟办服务点地址

 

企业类别

单体药店(  )     零售连锁企业(  )

零售连锁直营店(  ) 零售连锁加盟店 (  )

确认类别

首次  (   )   重新  (   )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签字)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负责人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执业药师

 

学历

 

专业

 

职务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

 

药师

 

学历

 

专业

 

职称

 

职务

 

职称证书号

 

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人

 

学历

 

专业

 

职称

 

职务

 

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区面积(M2

 

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台(节)

 

回收箱固定放置方位

 

药品不良反应在线呈报系统

已注册 (   )  未注册  (   )

服务点管理制度目录

可见附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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