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动申请退出的;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的;
3、擅自处理或非法销售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的;
4、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重新流入非法渠道和社会的;
5、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对服务点擅自处理、非法销售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的范围是指家庭或个人留存的药品。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处理,按现行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用药服务点申请表
2、药品回收清单
附件1:
编号:
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设置申请表
拟办服务点企业名称(公章):
提交人:
联系电话: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设置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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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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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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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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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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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服务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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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单体药店( ) 零售连锁企业( )
零售连锁直营店( ) 零售连锁加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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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类别
| 首次 ( ) 重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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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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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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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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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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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点
|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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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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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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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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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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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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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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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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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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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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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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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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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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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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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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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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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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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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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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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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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区面积(M2)
| | 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台(节)
| |
回收箱固定放置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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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在线呈报系统
| 已注册 ( ) 未注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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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点管理制度目录
| 可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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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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