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郭庚茂省长在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关于政府立法工作讲话的通知
(豫政法〔20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郭庚茂省长在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关于省政府立法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这对于促进全省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郭省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郭庚茂省长在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的讲话
(2010年1月21日 根据录音整理)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政府文件和行政手段,很难对一些经济社会行为起到调节作用。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要通过政府立法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转变的新阶段,政府立法、执法任务很重,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处理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矛盾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要高度重视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防止过时的法律法规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障碍。
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内容。从省级立法层面而言,立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当前,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政府规章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关系。政府规章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法律法规执行效力;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和推动政府系统工作、解决政府内部问题具有行政效力,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主体、法人和公民的行为并不完全具有法律效力。要解决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需要更多地运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主要调节手段。因此,各位副省长、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和布置。在确定立法项目时,既要注重经济调节、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更要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群体性上访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要进一步明确2010年政府立法计划任务。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订和颁布,要求全体公民共同遵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为规范,具有成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法律法规一经颁布,短期内不宜调整和改动。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分为两种:一是需要通过制定、修订务于今年完成的立法项目;二是对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立法草案要多方面征求意见,认真组织调研论证,确保出台后顺利执行。对于今年要出台的立法项目,要把握时机和成熟度,在借鉴吸收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力求规范、创新,特别要能够解决一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对于拟安排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要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探索建立完善的意见收集、调研和论证机制,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