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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 义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保险人: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四)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五)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六)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
  (七)医疗机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八)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类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九)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十一)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二)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三)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四)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五)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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