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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规范环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封堵排污口,具体依据:

  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2、《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第三条 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作出封堵其排污口的决定:

  1、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

  2、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3、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封堵排污口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实施封堵排污口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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