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规范环境执法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封堵排污口,具体依据:
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六十九条;
2、《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第
五十条。
第三条 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作出封堵其排污口的决定:
1、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
2、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3、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封堵排污口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实施封堵排污口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