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门诊待遇。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4. 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
(五)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五、就诊、转诊和医疗服务
(一)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建筑业农民工应持《南京市民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建筑业农民工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四)建筑业农民工在其有效参保期限内住院的,如住院期间参保期限已满,基金可支付到本次就医截止,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农民工,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由施工企业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备案准入,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农民工可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农民工携带《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持有《门诊大病证》的人员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六)参保建筑业农民工如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需由本市定点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转外地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公外出或回乡期间因急症抢救发生的门诊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施工企业须及时携带参保农民工的《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至市医保中心按零星报销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费用结算
(一)参保农民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