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市财政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宁劳社医〔2010〕2号)
在宁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不含高淳、溧水县)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在优先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按本意见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和申报
(一)施工企业在本市取得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当在15日内,到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办理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有效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应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有效期可顺延至工期结束。
(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实名制动态申报管理。
1. 各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所有农民工进场、撤场的信息及时上报至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报内容包括进场或撤场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地址、用人单位、进场时间、撤场时间等。
2. 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信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工程项目部通过网络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3. 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各工程项目使用的分包单位农民工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项目部统一申报。
(五)施工企业应按照《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宁政发[2009]260号)的规定为工程项目农民工办理《南京市民卡》,作为农民工参保就医的凭证。首次制卡费用由总承包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