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苏州市市级财政拨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苏财库字[2002]4号)执行。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 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时,应在当年九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列入市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对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未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选择部分作为备选项目。
(三)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四) 凡取得项目任务书的单位,要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签订项目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责任书下达经费支出指标并根据实施进度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
(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七条 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 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级有关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
(二)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下达经费支出指标。
第八条 部门业务专项资金和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的审理程序:
(一) 部门业务专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需报送市发改委审核。
(二) 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如是技术开发项目,则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则附采购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