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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局直属单位: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环境,倡导良好的文明行为,提升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体育场馆控烟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营造无烟场馆良好氛围
  控制烟草烟雾对人的危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各级体育部门和体育场馆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要按照“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控烟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为禁烟区的控烟要求。各场馆单位要让每一位员工清楚本单位法定的禁烟或控烟场所。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利用广播、广告栏、宣传横幅、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提醒市民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和控烟禁烟的规定,着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控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建立控烟工作领导机构
  市体育局成立体育系统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由李伟听副局长任组长,王才兴、王家瑾任副组长。各场馆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单位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一名联络员(见附件2,市直属场馆于1月31日报局法规处)。市体育局将控烟工作纳入场馆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并建立考评奖励制度。
  三、制定方案,落实各项控烟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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