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试行)
(洪办发[2004]2号 2004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经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受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途中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的对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经济工作中的主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通过审计,在肯定经济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查清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查清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有无虚报、浮夸、重大失误和严重损失浪费;分清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