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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


  (1)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房屋已基本建成,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2)合同未生效是由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而另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

  (3)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或批准、登记手续不完善的;

  (4)其他能够强制赋予合同生效条件后继续履行的情形。

  7.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且不符合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已经领取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其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因此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履行了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其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又转让土地使用权,如再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再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已投资开发并建成房屋的,不因转让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认定再转让合同无效。

  9.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已经领取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其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如在起诉前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因此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

  1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出让手续。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审批、出让手续的,认定转让房地产合同未生效。

  三、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认定

  1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合建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未生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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