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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步: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对应年度企业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上缴新产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再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两部门分别在《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交市国税局。当地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将汇总表分别报市国税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步:市国税局复审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对应年度企业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新产品上缴增值税的情况,在《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交市经委或市科委。

  第三步:市经委或市科委对申请财政拨款补贴的新产品计划列入情况、产品鉴定情况进行审核,在《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交市财政局。

  第四步:市财政局对全部申请资料进行复审。

  (二)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二份)。

  2.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六份,并附Excel电子文档)。

  3.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二份)。

  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5.新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二份)。

  6.新产品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文件(一式二份)。

  7.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二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8.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

  七、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及拨付时间

  (一)企业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1日至3月底,报送至当地国税、财政部门。

  (二)4月底前,当地国税、财政部门,市国税局,市经委或市科委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三)5月底前,市财政局完成审定工作,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支出。6月底前,将新产品补贴资金逐户拨付到企业。

  八、其它

  (一)企业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企业应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对提供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新产品补贴资金的应全额退还,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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