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扎实开展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确保我市各项指标达到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新道路,全面开展新一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污染减排,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推动繁荣、现代、美丽、舒适的绿色宜居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力争使我市26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全面达标。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辖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标;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入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下降;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境监控指挥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明显增强,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大于85%。
三、指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1.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布市政府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情况(5月31日前)。
2.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推进重点减排项目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达到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考核要求(12月31日前)。
3.提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省环保厅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省环保厅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及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结果(5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1.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信息报送系统(5月31日前)。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6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