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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及外高桥保税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及外高桥保税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2010〕157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张江高科技园区、外高桥保税区内有关分幢、分层、分单元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园区开发公司自行开发建设的工业、科研用地项目,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层、分单元设计施工的情况下,允许分幢、分层、分单元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后,不得改变原土地权属界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园区开发公司须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对转移登记后房地产的安全使用做出明确规定。房地产再次转让的,须事先征得园区开发公司书面同意,由园区开发公司按照园区产业导向,对房地产买受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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