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船名册的紧急通知
(渝农发〔201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今年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并于今年正式实施的《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报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船名册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补助对象
《办法》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的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船数和功率控制在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农发〔2008〕529号文件规定登记在册的捕捞机动渔船范围内,并纳入了县级和市级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未使用机动渔船的水产养殖户暂不作为补助对象,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依照规定程序造册
《办法》在报送补助对象船名册环节新增了两道前置程序,一是补助对象应当填报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请表是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的依据,应存档备查,勿需报送市农委;二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助对象的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拟补助机动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
三、准确测算补助用油量
按照农业部最新制定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补助用油量的计算公式为: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补助用油系数按不同作业类型分为如下七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