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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跨地区经营特别是跨地区工程承包和建筑施工项目越来越多,涉及劳动者侵权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十分突出。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实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取证难、执行难问题,现就我省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是指本省境内跨市之间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本办法所指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是指跨地区成建制建筑施工单位。

  三、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招用农民工,工程结束后返回原地,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委托劳务公司招用成建制农民工,工程结束后,返回原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施工所在地工程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跨多个地区施工,在工程量较少的地区没设工程项目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其它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件由省劳动监察局负责协调,实行案件交办、督办联动制度。

  五、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发生后,由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地的市级劳动监察部门向省劳动监察局反映,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省劳动监察局根据情况反映,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已经结束返回原地的,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正在施工期间的,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上、投诉人10人以上的,无论工程结束还是正在施工期间的,均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其它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视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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