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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
  (1)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
  (2)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
  (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含年检)的结果;
  (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中介机构其他基本信息。
  2.良好信息包括: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的记录;
  (2)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4)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6)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包括:
  (1)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2)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拖欠税款的记录;
  (4)有关刑事赔偿记录;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的记录;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记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息;
  (8)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4.其他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例如法定代表人履历、12315投诉记录、招投标记录、经营业绩等,这部分信息可由企业申报、媒体报道等多方搜集,政府部门审核发布。
  (二)具备资质的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经纪人备案号码、联系方式等。
  2.良好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良好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欠缴依法应缴税的记录及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登录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中介组织的合法利益,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及其它不宜发布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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