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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二)服务业处

  拟订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全市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负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审核、备案、转报服务业投资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三)财政金融处

  参与制定全市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配合财税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十四)社会发展处

  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各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备案或核准转报社会发展领域的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及监测上报,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经济合作交流处

  负责我市与外省市间的经济合作、异地驻镇商会的管理工作;办理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外地驻镇办事(经营)机构的协调、服务和备案工作;协调南京区域(南京都市圈)、长江三角洲和长江流域等区域经济协调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承办缔结国内友好城市的具体工作,落实我市与外省市国内经济合作代表团的互访工作。承担我市对口支援西藏达孜县、新疆伊梨农四师、与陕西渭南市挂钩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开展与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负责我市参与西部大开发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负责镇连合作挂钩帮扶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对接沪宁工作。

  另按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副处长(副主任)16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行政服务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各1名。

  四、其它事项

  (一)关于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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