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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关于组织申报中职学校德育科研课题的通知

  2.个人申报课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申报课题报地级市教育局主管处(科)初审,再报省评审。市、县(区)教育局组织申报的课题,可直接向省申报。
  3.已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或在其它渠道立项并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省中小学德育科研立项的课题,可参照以上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委托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申报表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者进入评审阶段。审查时如发现造假、抄袭或雷同,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所在学校和教育局,申报人3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
  2.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工作实际,课题申报数量,核定当次课题立项数。
  3.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报表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4.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查,议定最终立项课题。
  5.广东省教育厅在其官方网站及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网站上公示课题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
  6.广东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立项课题。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立项的相关背景材料;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十六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厅下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开题时间和开题情况分别报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经申报单位同意,凡批准立项的课题,可作为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承担的全国及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子课题。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完成时,应接受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课题立项申报表、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课题结题申报表、研究过程的主要材料、反映成果的相关资料(专著、论文集、决策部门采纳推广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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