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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是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所需的附件材料,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一)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生态保护示范等项目须附的材料包括己经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初步设计和自筹资金证明书等材料;

  (二)环境监测、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项目设计方案、设备仪器清单等;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视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另论;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提供立项批准文件、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

  (五)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政务手册》规定的申请要求办理。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市环境保护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六条 项目的审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提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评审结果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根据项目计划草案及专家评估结果以及财力状况,确定资助的项目及金额,在每年的2月份编制排污费项目的年度预算计划并联合上报分管财政、环保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资金下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排污费收入入库进度、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或贷款贴息手续。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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