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财〔2006〕6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的《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本级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国库外,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使用范围。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适当补助各区。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污染源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是包括跨区域性、跨流域性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环境监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生态保护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