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2005年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点与考核指标的通知》(粤珠办〔2004〕2号)、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2004年~2005年广东省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粤环〔2004〕163号)和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03〕125号)的要求,制定了《2005年度珠江整治考核实施细则》。本考核细则充分考虑了流域各市整治任务的共性和特性,对带有共性的任务统一要求,不偏不倚;对各地因地制宜有所不同的任务按以改善水质为目标、推进工作为目的、避免与责任制考核重复、监督与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置评分标准。在总结以往考核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2004、2005年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点与考核指标的通知》“整治珠江三年不黑不臭考核内容与指标--2005年珠江整治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要求”,考核6项指标,包括河涌环境综合整治(17%)、污水处理厂建设(18%)、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10%)、地表水水质达标率(30%)、工业污染源防治(15%)和其他(10%),并相应调整权重。
深圳市地表水体较少,且基本上已纳入责任制考核,因此将其“4.3 主要江河水质达标率”10分分别加到“1、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指标”(增加4分)、“3、河流两岸的生态、景观整治” (增加3分)和“6、其他”(增加3分)。
对照《珠江整治责任书》,根据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完成情况、水质改善程度、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完成情况,评定“三年不黑不臭”的考核等级。
序号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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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
(环保局意见经市政府同意)
| 在计分方法上充分考虑水利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未完全完成的项目不宜全部扣分,而是根据工程的具体进度细化评分标准,已有一定工程进度的给予适当的分值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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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井河七期、八期整治工程是两个独立的项目,建议细化为两项进行考核,单独计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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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指标加分项增加“新增已动工并完成整治的河涌每条加0.5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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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关于印发2004、2005年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点与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2005年除了要完成4个污水处理厂建设外,还要动工建设2个污水处理厂,建议把“动工建设猎德污水处理厂三期(20万吨/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作为两项内容纳入污水处理厂建设考核,并予以考核分值
| 要求2005年完成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得4分,得分=4×已动工厂数/要求完成(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数;其余按工程进度计算得分
n=计划完成厂数
得分=∑第i项污水处理厂
i=1
实际完成工程量(%)/100% /计划完成(建设)厂数×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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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议在考核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情况时,对于已在建设中的污水处理项目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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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议东江北干流的石龙桥、西福河、大墩吸水口断面水质的考核目标类别修改为Ⅲ类
| 石龙桥作为交接断面已纳入责考,此处不再重复考核。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东江北干流的水质控制目标为Ⅱ类,所以西福河、大墩吸水口断面水质的考核目标类别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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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议工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第一项内容分值由4分增加为5分,第二项“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珠江整治任务书要求的”建议评分分值由3分调整为4分。
| 全流域统一要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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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议把“广州(广纸)等化学制浆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全面达标”作为一项考核内容纳入工业污染防治考核,不达标扣1分,达标加1分
| 与江门、韶关、肇庆统一要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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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议工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第三项考核内容“70%以上废水重点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其评分分值由4分下调为3分
| 全流域统一要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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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议工业污染防治考核细则第四项考核内容改为“辖区内70%以上电镀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得2分”,“完成一个以上电镀基地环评”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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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议不合格级别的评定内容为:B、D、E、F均不得分,且A、C、G项均不得满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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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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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深圳
(市政府)
| 由于我市地表水较少,且基本上已纳入责任制考核,因此,建议进一步减少我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的权重。具体调整建议为:河涌环境综合整治(21%)、污水处理厂建设(18%)、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12%)、地表水水质达标率(20%)、工业污染源防治(17%)和其他(12%)。其中,城市地表水感观改为6分,相应的分值增加到工业污染防治中的第③项。
| 为了统一考核标准,不单独对深圳市调整计分权重。制定该实施细则时已考虑到其地表水较少,且基本上已纳入责任制考核,因此将其“4.3 主要江河水质达标率”10分分别加到“1、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指标”、“3、河流两岸的生态、景观整治”和“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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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议将“①无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得3分;②水面无油膜、浮沫和超过10平方厘米的漂浮物得3分”修改为“①无感到不快的颜色和感观得3分;②水面无大片油膜和超过100平方厘米的漂浮物得3分”
| 调整为:“①无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得3分;②水面无油膜、浮沫和超过25平方厘米的漂浮物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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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鉴于河流水质的改善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建议2005年龙岗河、坪山河的水质仍按Ⅴ类考核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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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议:省控(含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75%得4分。该项得分=4(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断面数/省控断面总数)
| 采纳并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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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三年不黑不臭”级别评定。建议“优秀:A、B、F、G项均得满分, C、D 、E项均得分”
| 对照珠江整治责任书和“三年不黑不臭”的目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要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按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基本消除流经城市河段的黑臭,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应得优秀,所以不宜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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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议将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指标计分方法中“深圳河及其支流布吉河、福田河、新洲河、沙湾河、莲塘河、皇岗河等的截污治污工程及深圳河治理三期工程基本完成的得7分,每减少一条完成扣1分;扣完7分为止。”修改为“深圳河及其支流布吉河、福田河、新洲河、沙湾河、莲塘河、皇岗河等的截污治污工程基本完成的得7分,未完成但动工建设的每条得0.5分,未动工的每条扣1分,扣完7分为止。”
| 调整为:
得分=
n=7
∑第i项截污工程实际
i=1
完成工程量/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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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议将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计分方法中“①深圳市完成坪地横岭污水处理厂得5分,龙华、固戌、沙井污水处理厂建设分别得分=1×(完成主体工程量-50)/50,完成工程量未达到50%不得分。②配套管网建设5分。得分=已通过验收的污水处理厂实际日均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70%的厂数/已通过验收的污水处理厂数×考核分数。”改为:“①深圳市基本完成坪地横岭污水处理厂得5分,沙井污水处理厂建设得分=1×(完成主体工程量-50)/50,完成工程量未达到50%不得分。龙华、固戌污水处理厂动工主体工程分别得0.5分,完成工程量达到50%以上分别得1分。②配套管网建设5分。得分=已通过验收的污水处理厂实际日均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70%的厂数/已通过验收的污水处理厂数×考核分数,深圳市盐田污水处理厂超前设计除外。”
| ①调整为“要求2005年完成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得4分,得分=4×已动工厂数/要求完成(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数;其余按工程进度计算得分
n=计划完成厂数
得分=∑第i项污水处理厂
i=1
实际完成工程量(%)/100% /计划完成(建设)厂数×考核分数”。
②同意盐田污水处理厂不纳入“配套管网建设”的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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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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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珠海(市政府)
| 在“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表”中,对珠海的考核的第一项“中山市联合开展前山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考核内容是源于《前山河流域水环境整治方案》要求,而该方案是2005年8月29日才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在短短的三个月内不可能完成该方案要求的整治内容,建议此内容做为明年的考核要求。
| 调整为:“制定前山河综合整治方案得2分;定期对前山河进行冲淤,启动前山河清淤保洁工程得3分;全面推进前山河码头搬迁工程得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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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水质达标率”的考核内容“水面无油膜、浮沫和无超过10平方厘米的漂浮物”的考核要求建议修改为“水面不允许有成片浮游生物产生或其他垃圾漂浮物存在”
| 修改为:“水面无油膜、浮沫和超过25平方厘米的漂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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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全面达标的考核指标“超过50%的重点污染源未通过全面达标验收不得分”的设置,建议修改为:“超过50%的重点污染源未全面达标不得分。”备审材料第二项修改为:“重点污染源、电镀企业和化学制浆企业全面达标监测报告,电镀基地环评批复”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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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佛山(市政府)
| 在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中,由于我市部分内河涌整治的计划进行了调整,部分河涌属于第二点的“城南片内河涌整治”内容,部分河涌已在2004年底前完成整治,部分河涌正在推进二期整治工程,因此建议将第三、四、五点考核内容进行合并与调整,并相应调整分数
| 调整为:“3、完成影荫涌、奇丰横涌、丰收涌、秀丽河、林上河、文登河、三洲大涌、伦教大涌、大棉涌等河涌整治。(4.5分);4、推进南北大涌、西南涌、左岸涌等珠江三角洲网河区内污染较重(劣于IV类)的河涌整治。(3分);5、开展大塘涌、刘寨涌(含乐平涌)等河涌整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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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中,由于南海区在2005年初进行了镇区调整合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计划也作了相应调整,黄歧和盐步污水处理厂由于并镇的原因已计划合建为大沥城北污水处理厂。因此,建议将原来两间污水处理厂的指标调整为一个
| 考核完成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由11个调整为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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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城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指标中,佛山水道的水质目标为Ⅳ类,水质目标较高,建议将佛山水道2005年的水质目标调整为Ⅴ类。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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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省控(含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指标中,顺德水道的“乌洲”断面的考核标准为Ⅱ类,与在《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中广东省地级市交界水质考核断面的考核标准Ⅲ类不一致,建议核实;佛山水道“罗沙”和“横滘”断面的考核标准为Ⅳ类,建议调整为Ⅴ类
| “乌洲”断面的考核标准是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而定,并且跟全省每年的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价标准一致,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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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省局要求各市在2006年9月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全面达标任务,但并没有确定今年的完成目标。目前在接近年底的时候才明确“其余各市70%以上重点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得4分,超过50%的重点污染源未通过全面达标验收不得分;辖区内70%以上电镀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得2分”的任务,若要得分,必须完成50%以上的全面达标任务。由于时间十分迫切,该任务完成将相当困难,建议省局考虑各市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今年全面达标任务的完成比率
| 调整为:“得分=4×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污染源百分比/70%,70%以上重点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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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加分项中,建议省局在年底前下发通过省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名单,以满足本年度通过验收的要求
| 每年由经贸委、科技厅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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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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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韶关(市政府)
| 浈江韶关市区段的主要污染源是韶关市钛白粉厂、韶关市化工厂及河道采砂,与城市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没有关系;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已经调整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时限为2006年底前。建议将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纳入2006年的考核内容。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在评定标准中对A、G项不作要求。
| 对照珠江整治责任书和“三年不黑不臭”的目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要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按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基本消除流经城市河段的黑臭,所以A、G项都需作为“三年不黑不臭”评定的标准。
验收改到2006年进行,但对全面达标工作应有所要求,不提供验收报告,但需要有70%的重点污染源或者占70%污染负荷的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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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污水处理厂建设受资金、土地、拆迁等因素制约,不能按计划到今年底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建议将考核截止时间延至2006年6月,今年目标改为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主体工程。
| 调整为:“要求2005年完成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得4分,得分=4×已动工厂数/要求完成(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数;其余按工程进度计算得分
n=计划完成厂数
得分=∑第i项污水处理厂
i=1
实际完成工程量(%)/100% /计划完成(建设)厂数×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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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武江坪石断面为省界断面,主要反映湖南入境的水质情况,不能反映该市综合整治效果,建议取消对武江坪石断面作为省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的考核。
| 以十里亭(饮用水)断面考核武江的水质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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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北江白沙断面,位于Ⅲ类和Ⅳ类功能区的交接处,反映的是上游河段的水质,建议按Ⅳ类考核
| 采纳并作调整,但仅适应于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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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河源(市政府)
| 建议将“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中的“完成东埔河综合整治工程”,调整修改为“东埔河综合整治工程完成量80%”
| 调整为:“东埔河综合整治工程得分=X/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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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中的“附表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考核目标9万吨/日”,建议修改调整为“5.5万吨/日”
| 按照2005年河源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0%的要求,反推要求的污水处理规模,如调整到5.5万吨/日则无法实现其处理率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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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6项“其他”考核指标中的第三小点,“动工建设源城区埔前、蓝塘垃圾处理场”建议暂不列入今年考核内容
| 调整为:“河源市:动工建设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500吨/日),未动工扣0.5分;东源县蓝口镇、紫金县古竹镇、瓦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得分=
n=3
∑第i项垃圾处理场实际完成
i=1
工程量(%)/50%×0.5,每个工程量完成50%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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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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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惠州(市政府)
| 按照国土部门的安排(经省政府批准),采石场复绿工作应于2006年底完成,因此建议复绿工作今年不应列入考虑,或作为加分项计
|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珠江流域现有临江采石场及整治不达标的中小型污染性矿山应于2004年6月底前全部关闭,2005年底前完成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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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沙河河口”功能区水质目标类别应由“Ⅱ”类改为“Ⅲ”类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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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石桥”断面(省环保责任考核又称为“西枝江大石桥”断面)、“惠州水厂”断面(东江常规水质监测又称为“西枝江水厂”断面,逢单月报省监测站),建议修改,统一名称。目前对这两个断面,省局以Ⅳ类标准的要求来考核我市,而且省责任考核也将该两个断面的水质功能定为“工业用水”。因此建议将此两个断面的考核标准修改为Ⅳ类标准
| 西枝江大石桥和西枝江水厂断面纳入责任制考核,本细则“4.3 主要江河水质达标率” 不再考核,但西枝江水厂作为省控断面,“4.4省控(含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仍需考核,对照《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按Ⅲ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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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淡水河“三太子水厂”和“淡水城下”两个断面位于深圳龙岗河下游。我市淡水河段虽然进行了整治,但是由于深圳上游来水(西湖村断面,省控交界断面)为劣Ⅴ类水质,上游来水污染的程度远远大于我市的整治效果,导致这两个断面一直为劣Ⅴ类水质,建议对这两个断面水质考核要求修改为:“三太子水厂”和“淡水城下”两个断面水质与“西湖村”断面水质进行比较,凡水质指标优于上游按达标统计
| 采纳,但备审材料须列出西湖村断面的各项指标监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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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东莞(市政府)
| 建议将“污水处理厂进入试运行视为完成”改为“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视为完成”
| 对各地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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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增加本年度有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验收的企业每家加0.5分条文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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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山(市政府)
| 为鼓励并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建议对“①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8分”考核名单中已投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污水处理厂适当给予一定的分数
| 调整为:“要求2005年完成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得4分,得分=4×已动工厂数/要求完成(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数;其余按工程进度计算得分
n=计划完成厂数
得分=∑第i项污水处理厂
i=1
实际完成工程量(%)/100% /计划完成(建设)厂数×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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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江门(市政府)
| “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第一点“推进江门河(含天沙河)整治工程”计分方法建议改为“开展天沙河‘引水增流’一期工程效果跟踪观测工作得1分”
按照我市2004年和2005年水环境综合整治主要任务与实施方案要求,2005年底前应完成北街水闸一期船闸加固工程。故计分方法建议改为“完成北街水闸一期船闸加固工程得2分”
台城河清淤工程包括三期工程,按照我市2004年和2005年水环境综合整治主要任务与实施方案要求,2005年底前完成台城河清淤工程第一、二期,约占总工程量50%。故计分方法建议改为“台城河清淤工程得分=3(X-30)/20,完成总工程量小于30%不得分”
| 采纳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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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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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评分方法未能体现没有动工与动工建设的区别,建议动工建设的减少扣分
| 调整为:“要求2005年完成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得4分,得分=4×已动工厂数/要求完成(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数;其余按工程进度计算得分
n=计划完成厂数
得分=∑第i项污水处理厂
i=1
实际完成工程量(%)/100% /计划完成(建设)厂数×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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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 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的总分为18分,“每另新增1个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的,加0.5分”的分值比重略偏小,为平衡本指标中各项的考核分值,建议“每另新增1个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的,加1分”
| 从2003年考核开始一直这样规定,不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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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考核天沙河不能客观反映我市主要江河干流水质状况,建议在城市地表水感观和城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这两项指标中取消考核天沙河。如果确实要对天沙河进行考核,则建议天沙河执行Ⅴ类标准,而且在城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这项指标中,“珠江广州河段、深圳河……的考核断面溶解氧浓度≥2mg/L,每个另加0.2分”,也应把天沙河纳入加分对象。
| 采纳并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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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 主要江河水质达标率和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这两项指标中,考核潭江水质的苍山渡口断面执行Ⅱ类标准。而按照《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苍山渡口是属于大泽下至崖门口河段,应执行Ⅲ类标准。此外,牛湾断面位于潭江开平三埠下游不远处,其上游河段执行Ⅲ类标准,同时由于台山市、开平市排入潭江的有机污染物大量消耗牛湾断面所在河段的溶解氧,污染物未能得到有效降解,上述客观原因导致该断面的水质多年都未能达到Ⅱ类标准,故采用Ⅱ类标准考核和评价牛湾断面不能客观反映潭江水质状况及其保护成效。为此,建议考核“主要江河水质达标率”指标时,取消考核牛湾断面,只考核恩城水厂和苍山渡口;考核“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指标时,牛湾断面执行Ⅲ类标准。
| 苍山渡口断面执行Ⅲ类标准。
牛湾断面按照广东省环境质量报告评价的统一要求,执行Ⅱ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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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 建议明确“组织落实和已作出决定但未落实完毕”的含义
| “组织落实”指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已经完成,“已作出决定但未落实完毕”指下文,但限期治理未验收,或该关、停、并、转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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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 根据全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会议对《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情况说明》,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调整为2006年6月底前完成对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考核验收,2006年底前省环保局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的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建议2005年对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要求应集中在制定工作方案、调查摸底、下达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决定等方面。
| 调整为:“得分=4×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污染源百分比/70%,70%以上重点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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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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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 “其他”考核指标中备审材料要求按照附表2的格式填写考核对象的建设进度,而附表2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考核目标,请核实
| 核实并已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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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因工程需要北街水闸现已完成围堰截水,导致江门河流量大幅减少,因此今年第四季度江门河监测数据不能客观地反映江门河水质的实际情况。为此,建议考核江门河水质达标率不能单独考核第四季度监测数据,而采用年均值进行计算达标率
| 同意江门河水质达标率采用监测数据年均值进行计算达标率。被审时相应调整附表5相关的内容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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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肇庆(市政府)
| 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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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清远(市政府)
| 市区4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已包括了清新县城的污水处理,因此建议取消清新县3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的考核。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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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云浮(市政府)
| “推进南江河的综合整治工程,完成罗定市区段整治工程(8分)”建议改为“推进南江河的综合整治工程,完成罗定市区段整治工程。(6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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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辖区内……并收到成效。(9分)”,改为11分,其中“云城区南山河“清水河工程””权重调整为5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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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省控断面增加古封断面
| 古封断面是西江干流肇庆交交云浮的交界断面,考核对象是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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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只有云浮发电厂列入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按《广东省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任务完成进度表》的要求,该厂1-4号机组脱硫工程是在2008年建成,不可能在2005年通过全面达标验收,因此对③G项考核,得分为零,建议修改
| 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除了40家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和25家污水处理厂外,还包括《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附表2的工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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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建议优秀的评定A项得满分改为得分70%以上。
| 对照珠江整治责任书和“三年不黑不臭”的目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要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按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基本消除流经城市河段的黑臭,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应得优秀,所以不宜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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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省发改委
| 建议对在建污水处理厂增加配套管网建设的考核,并在附表3中增加有关配套管网建设进度的内容
| 已在①调整为“完成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建设8分:”,包含配套管网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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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省国土资源厅
| 无修改意见
| |
60
| 省建设厅
| 原则同意,建议把计分方法做得更加简明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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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省水利厅
| 无修改意见
| |
62
| 省林业局
| 将第10页倒数第3行“①林业部门关于水源涵养林、流域水土保持林、荒山造林等其他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统计和报告;”修改为:
“①林业部门关于珠江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建设的统计和报告;”
| 采纳并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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