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09]946号)
韶关市曲江区、博罗县、高要市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探索适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特点的仲裁模式,为全省实施该法提供经验,决定在曲江、博罗及高要三个县(市、区)先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通过曲江等三个县(市、区)先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勘查测量、调节处理等仲裁日常事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仲裁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
二、确立工作程序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明确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案件处理各个环节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取证、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对每一环节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减少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