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漳政办〔2010〕91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和《
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的精神,制定本审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无房;
(四)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或个人的,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