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共同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部门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五、建立协助办案机制
监察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监察部门协助配合的,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六、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监察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案件移送要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七、进一步加大重要领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土地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着力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重失职渎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有案不报的案件;查处国土资源管理中利用行政审批、土地评估、行政执法等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件;查处领导干部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干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批准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