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故连续缺席两次;
(二)找人替代评标;
(三)由于个人原因应回避而未回避;
(四)工作单位变动、联络方式改变后,超过三个月未知会交易中心;
(五)评标不公正、违法违纪;
(六)不遵守专家及评标区管理有关规定;
(七)无故不参加年审和培训;
(八)年度考核不胜任。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安排评标,并在年审时予以解聘:
(一)担任现职国家公务员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二)年龄超过65周岁(院士、大师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三)出国定居;
(四)失去联络半年以上;
(五)未按规定执行交易中心的各项要求及填报有关资料。
(六)因故自愿向交易中心申请辞聘并已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每位专家评标间隔期为五天。
第十条 同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在同一项目评标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外单位需借用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时,须经交易中心同意,办理相关手续。评标工作完成后,借用单位需反馈“评标专家考核表”。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积极参加评标工作,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批转<广州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02]265号)同时停止执行。本细则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