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28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部署,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全面地传达到辖区内每个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督促其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到每个在建项目、施工班组和一线施工作业人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在建项目施工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
在此期间,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肃处理,在各区(县级市)检查基础上,市安全文明督查组将重点督查。
在此期间,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二、三季度台风、汛期、高温多雨等自然多发频发的特点,督促在建工程切实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中暑等各项措施;针对“十一”等长假期间的施工特点,适时开展节前安全检查,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针对亚运会以及扩大内需的政策要求,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的特点,深入推进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落实专人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严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实际效果。同时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促使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注意实效,狠抓落实。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三)丰富形式,注意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本辖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安全,做好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