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情况;
七是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状况;
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使用状况。
3.专项治理措施
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抽查包括:一是建设规模较大的区(县级市)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数量较多的工程项目:二是事故多发区(县级市);三是管理薄弱、被执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较多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四是外地进穗承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
1.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肃追究和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无资质、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等违法行为。
3.切实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加大对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相关责任人上岗执业的行政处罚。
(四)继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加强层级监管。市城乡建委将执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安全监管薄弱区(县级市)建设局领导和事故频发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建设规模较大或施工安全形势严峻区(县级市)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督查,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2.完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平台,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许可证现场发放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