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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二)保持占补平衡,加大补充力度。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不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完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积极扩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储备,全面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沿海县(市)要根据省、市沿海开发规划,有序推进滩涂开发,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大整理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要按照专款专用的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基础工作投入等方面。各地要通过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努力整合各方面资金,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理。鼓励各地开展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为基本农田整理发挥样板和示范效应,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努力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四)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联合遏制、案件协查、司法移送、责任追究等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房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国土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执行。国土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按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土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依程序对案件予以起诉、审理,并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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