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参与耕地保护管理、执行耕地保护规定、落实耕地保护措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依法依规用地,努力优化施工设计,切实节约集约用地。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有序推进城乡绿化。各级农办和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流转,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稳定耕地面积。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投入。各级国土、监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责任体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各县(市、区)要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各地要建立县(市)、乡镇(街道)、村、组、农户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将保护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组、农户,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农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
(四)推动社会共管。各地要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普及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各乡镇、村都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五不准”等保护规定和举报电话等,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耕地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格保护制度,加大管护力度。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各项耕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各地要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建立与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相对应的管护网络体系,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行“片警式”监管,并通过建立完善信息化网络,不断创新管护手段、加大管护力度,确保管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