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通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保护耕地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现就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耕地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
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方针,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耕地面积不少于685.8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38.85万亩;加快推进沿海滩涂围垦,努力提高新围垦土地质量,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5年前整理面积不少于60万亩。围绕上述目标,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共同责任,强化管护措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依法依规用地,努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推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将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等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