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和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花卉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税务登记。
(十二)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目标任务,逐步增加农民创业专项资金,并在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农民自主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创业指导、农民创业培训、农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土地流转奖励补贴、农民创业基地扶持、农民初始创业补贴、农民创业成功奖励等,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四、加强信贷支持
(十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3年内,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4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十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本地区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的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当年吸纳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总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创业扶持对象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办理第二次贷款。
(十五)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作为微利项目,初次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贴息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