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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告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一)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等规定,对违法发布四类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责令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的行政处罚;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停止或者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二)卫生部门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等规定,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同时报请省卫生部门撤销相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经营者,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涉及篡改药品广告批准内容的,同时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
  (四)新闻出版部门依据《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新出报刊〔2009〕126号)等规定,对发布违法四类广告的报刊出版单位,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取消参评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活动资格。
  (五)广播影视部门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61号令)等规定,对发布违法四类广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责令其停播违规违法广告;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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