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统称四类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四类广告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和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媒介发布四类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经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分别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号。
以户外广告设施为媒介发布四类广告的,同时还应当向发布地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批准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者篡改批准内容的四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发布四类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
(二)利用国家机关、军队单位、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人员、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三)含有夸大产品或者服务功能、宣传保证治愈或者疗效、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等内容;
(四)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淫秽、低俗内容,宣传治疗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等内容;
(五)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内容的医疗广告;
(六)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七)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其治疗疾病的功能,或者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广告发布工作的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