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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日 粤价〔2010〕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研究,现就我省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收费,下同)治理和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此外,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各地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契机,深入推进市场取向的价格改革,减少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凡是能够由市场调节的,要坚决放开;凡是能够放给行业组织的,要坚决放给行业组织;凡是能够授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按照“重心下移、减少层级”原则坚决下放价格权限;凡是能够引入竞争机制的政府定价项目,要坚决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切实推行阳光行政,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要加强跟踪调查和定期清理,对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政策要进行公开评估。有关单位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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