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顶岗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提高岗位工资档次。
为解决部分长期在机关工作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提前退休后职位待遇偏低的问题,以上人员至2009年12月31日止任同级职务满4年且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按以下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正科级享受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2)副科级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3)科办员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提前退休人员可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按提前的工作年限增加相应职务的级别工资档次。以上待遇仅享受工资待遇,不涉及个人职级问题。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发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与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生活待遇。如遇国家调整增加退休费时,其上调的退休工资部分不冲销。
为进一步优化机关和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可按其在职时享受的工作性津贴(按享受待遇后的标准)的同等数额,按月发放补助费,并享受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止(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不再发放)。
(三)离岗退养
凡男性年满57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52周岁(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男性年满57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7周岁(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原则上离岗休养。
离岗休养人员不占编制,在离岗休养期间享受在岗同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符合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
(四)辞职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本人3年工资(其标准按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当月市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同上)的辞职补助费。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经批准方可辞职。
三、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员分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单位)的人员分流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实施,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机构改革中保留的部门(单位)由原领导班子负责,撤并组建的部门(单位)由新组建的领导班子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