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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9〕6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34号)要求,参照2002年以来我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现就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政府效能建设,优化机关和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需要出发,使人员分流工作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有利于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机构限额、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基础上进行。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到严格政策,有情操作。
  二、人员分流途径及政策措施
  (一)退休
  严格执行退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县级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机关工勤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可办理病退手续。
  (二)提前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2009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09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
  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也可参照以上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下月起,适当上调级别工资,提前的年限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限计算。其中提前满1年不满3年的,可上调一档级别工资;提前满3年不满5年的,可上调二档级别工资;提前满5年以上的,可上调三档级别工资(但不超过本职务对应级别最高档)。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比例可按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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