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选派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选派单位进行动员,公布选派对象的条件、到农村所任职务、职责任务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同级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选派村的确定和选派干部的任职
各县、区在确定第四批选派村时,要把“难点村”全部纳入进去,剩余名额在相对贫困和后进村中确定。同时,要统筹考虑选派干部选派村与选派单位结对共建村远近适中。第四批选派干部主要到“难点村”和其他相对贫困、后进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第一书记,任期2年。按照因村派人和人村相适的要求,政法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社会治安问题较多村任职;经济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经济发展落后村任职;民政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落实村任职;组织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班子建设薄弱村任职,等等。各地在安排选派干部任职村时,要保证每个“难点村”都有一名选派干部,省直、市直单位选派干部原则上到“难点村”任职。
四、关于选派干部的主要任务
选派干部主持村党组织的工作,按照“加强组织、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促进农村全面进步”的目标要求,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农村经济、民主政治和社会事业,增加农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关于选派干部的管理和待遇
选派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负总责,选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县级组织部门具体负责。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部门做好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选派干部在村任职两年中,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市、县对选派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选派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要进行调整,由原单位重新选派。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视同选派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选派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选派干部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选派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情况。
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与原单位同级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差旅费由选派单位承担,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县直部门经费确有困难的,选派干部生活补贴可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机构改革中的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按照《关于机构改革中选派到村任职干部定岗及选派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等问题的意见》(皖组字〔2002〕4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