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原料购销合同或原料来源证明原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以及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了解。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以及税收减免情况分别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五、几点说明
(一)《广东省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认定申请表》(附件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附件3)根据《办法》的精神修改而成,作为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必备材料。
(二)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工作以《办法》和本《通知》为准。原省经委发布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605号)和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0]905号)同时废止。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此前联合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按原文件确定的减免税种及享受时间执行。
(四)为了确保我省企业充分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请各市经贸部门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一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办法》第12条规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工艺认定除外),本次申报工作的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广东省综合利用发电单位申请表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
附件2:
广东省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认定申请表
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全称 |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 邮 编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职工人数 |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利润总额 (万元/年) | | 纳税总额 (万元/年) | 增值税 | |
所得税 | |
企业开办时间 | | 项目批复文号 | |
项目验收时间 | | 项目投产时间 | |
总装机容量 (台×千瓦) | | 上网电价核定 (元/千瓦时) | |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情况 | 机 组 | 型 号 | |
容量(台×千瓦) | |
锅 炉 | 型 号 | |
容量(台×吨/小时) | |
所用燃料 | 品 种 | 低位发热量(KJ/Kg) | 燃料来源 | 年利用总量(吨) | 入炉燃料混合重量比例 | 入炉混合燃料低位发热量(KJ/Kg) |
产 地 | 运距(Km)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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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年发电量(Kwh) | | 供热量(GJ) | |
年平均总热效率 | | 热电比(%) | |
享受过的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税种 及享受起止时间 | |
企业申请说明 | |
地级以上市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地级以上市 经贸部门审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