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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要紧急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要紧急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重要公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5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下同)、市级机关(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梧州军分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 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重要件。
  第四条 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文电科负责。文电科收到重要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科室,并在收文登记簿上标明收到公文和送达承办科室的具体时间。
  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件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 特急件的办理。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用最短的时间办结。在特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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